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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材料

2017-02-19 08:00:02 无忧保
一、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意见》(云政发[2009]148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1]23号)等。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含事业编制和劳动合同制人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筹资方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费。目前,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缴费。 四、缴费标准 缴费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两部分。 (一)单位缴费目前,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分为两类 一是石屏县、元阳县、绿春县、红河县、金平县、屏边县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9%计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是州机关及直属单位、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弥勒市、建水县、泸西县、河口县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计缴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2016年的标准为每人每年缴160元。 (二)个人缴费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计缴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州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在职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州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州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65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不低于全州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参保地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6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225元。 (四)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账户3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工资的1.5%、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按2%、45周岁以上按缴费工资的3%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退休金)的5%划入;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因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导致欠缴、漏缴医疗保险的,补缴费用不划入个人账户。 五、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生病到规定的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时,由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共同承担其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其它有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具体标准和比例为住院起付费(俗称的门槛费)一类收费医院700元,二类收费医院500元,三类收费医院300元。起付费由个人承担。起付费以上至55000元以内的,州内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为55岁以上的为89%,55岁以下的为87%;州外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为55岁以上的为85%,55岁以下的为83%。超过55000元以上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个人帐户基金可到协议定点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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