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玉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范围具有玉林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基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3.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与补贴。目前政府对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除上述困难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乡镇(街道)事务所将各村(居)委会和本级办理的《参保登记表》归集审核统一送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复核确认盖章后将《参保登记表》返还给乡镇(街道)事务所一份、参保人一份。缴费办法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复核确认《参保登记表》的同时,将当月新增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参保人按参保登记时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在每年11月底前将保险费金额足额存入存折,然后由合作金融机构代扣代缴。个人账户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不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号码。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其他补贴及利息组成,按到账时间记账。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均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照补缴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补缴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从补缴的保险费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支付,月标准为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详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测算表)。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按注销登记程序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领取手续。丧葬补助金由自治区按人均4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待遇发放程序符合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龄前一个月携带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事务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然后由乡镇(街道)事务所归集审查报送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审定生成《待遇支付核定表》。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及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的金融机构按月划入参保人银行存折,申领人持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待遇。变更参保登记参保人员原参保登记的相关信息有改变的,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变更材料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村委会或乡镇事务所填写《变更登记表》,然后按原办理参保登记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注销参保登记参保人员出现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已享受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保险关系。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在自治区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二)参保人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制度衔接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享受相应待遇。对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按以下方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每缴费1年计算为1年缴费年限,累计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本办法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三)老农保参保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予以清退,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预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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