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按照嘉政发[2006]9号和嘉人社发[2015]166号文件规定,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具备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续12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复通手术,并在产后或术后三个月内向社保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人单位女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生产上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凭证(复印件一份);(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生殖健康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批准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证明(原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婴儿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死亡或流产证明、实施计划生育证明及原始病历、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及费用清单一份。(4)公务员(包括参、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或市(区)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出具的本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证明(原件);(5)填报《嘉兴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并加盖公章,正确填写单位账号和开户银行。(6)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介绍信各一份;(7)如有必要的须提供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文本(原件);(8)每月20日前申报的,款项在次月中下旬划入单位帐户,到帐后可到社保局生育保险窗口领取回单,并通知到职工本人。(9)男职工参保其配偶未就业符合条件的,除上述资料外,另需提供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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