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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流程

2017-02-20 08:00:01 无忧保
医疗保险登记管辖范围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宣化区、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下花园区、察北管理区和塞北管理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张中央、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受理条件属于市本级统筹管辖范围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正常工作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申报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原件和复印件2、《张家口市参加医疗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3、《张家口市医疗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4、按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办理程序1、在正常工作日持申报材料到市社保局二楼医保业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申报2、医保业务经办人即时受理并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后,报科长复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3、医保业务经办人进行数据采集、接收、打印,资料返回单位进行数据核对;4、委托制卡单位(北京)办理制卡业务(期限15天以内);5、医保业务经办人员办理缴费核定及ic卡写卡、验卡和发卡等业务。承办部门医疗保险业务科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参加医疗统筹登记管辖范围市属企事业单位受理条件市属企事业单位有离休干部的,均可申请登记参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申报材料1、《张家口市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单位信息登记表》。2、《张家口市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个人信息登记表》。3、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复印件。4、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个人近期彩色照片两张。5、其他资料。办理程序1、单位提出申报。2、受理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并填写收文登记。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3、科长及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参加医疗统筹。4、受理责任人进行数据采集、接收。5、办理缴费核定,制卡。6、科长复核、审批、发卡,离休干部开始享受待遇。7、参统单位到财务科缴费。承办部门公费医疗办公室市属医疗保险费征收管辖范围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宣化区、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下花园区、察北管理区和塞北管理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张中央、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受理条件参保单位在每月20日前办理当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25日前办理缴费手续。申报材料1、张家口市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登记表;2、张家口市职工医疗保险转移单;3、张家口市医疗保险退保(停保)申请表;4、按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办理程序1、参保单位在每月20日前办理缴费申报;2、市社保局医保业务经办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并录入相关信息,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3、核定、打印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凭证,单位经办人和医保经办人审核签字;4、参保单位持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凭证,在每月25日前到市社保局财务科办理缴费业务。承办部门医疗保险业务科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征收管辖范围市属企事业单位受理条件登记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市属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1、在册离休干部花名册;2、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3、近半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发放表;4、会计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办理程序1、单位提出申报。2、困难企事业单位提出少缴免缴申请。3、受理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并填写收文登记。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4、委托会计中介机构审计。5、劳动部门对审计结果审核。6、财政部门审批同意。7、参统单位到财务科缴费。8、记入离休干部个人帐户,并开通医疗ic卡。承办部门公费医疗办公室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支付管辖范围市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受理条件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参保登记的职工发生医疗费用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申报材料1、ic卡;2、发票;3、诊断证明书;4、患者身份证复印件;5、费用清单;6、转院审批表;7、长期医嘱复印件;8、临时医嘱复印件。办理程序1、患者或家属申报;2、受理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并填写收文登记。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3、初审责任人提出初审意见,并录入相关信息;4、科长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核定待遇与申报待遇不符的,告知。患者或家属有异议的,补正相关材料;5、报主管局长审批;6基金管理科拨付。承办部门医疗审核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费支付管辖范围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受理条件年末离休干部全年医疗费未超2600元的。申报材料离休干部医疗费未超2600元的花名册办理程序1、单位提出申报。2、受理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并填写收文登记。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3、初审责任人提出初审意见,并录入相关信息。4、科长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核定费用与申报费用不符的,告知单位。单位补正相关材料。5、受理责任人生成相关《离休干部年末个人帐户提取清单》,初审责任人、科长确认后签字盖章。6、市属企事业单位由主管局长复核,局长审批;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由科长及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7、财务拨付。承办部门公费医疗办公室门诊特殊病鉴定及管理管辖范围市本级统筹单位受理条件(1)各种恶性肿瘤、(2)尿毒症、(3)器官移植术后(4)心肌梗塞、(5)脑血管病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 、(6)系统性红斑狼疮(7)再生障碍性贫血、(8)肝硬化失代偿期、(9)白血病。(10)重症肌无力(11)精神分裂症(12)硬皮病(13)干燥综合症申报材料1、门诊特殊病审批表1份(一寸免冠照片3张,单位盖章、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2、病种、确诊依据(如诊断证明、病理报告、手术记录、ct、mri报告单、检查检验报告单等);3、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程序1、社保局医审科初审(1-8日)→录入、建档、编临时号(9-15日),给单位发参检通知→移交鉴定医院(20-25日)→委托鉴定医院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开票、出结果(25-30日,5个工作日)→社保局审批,填证(3个工作日)→归档编号,次月初发证,通知单位取证承办部门职工医疗审核科市、县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管辖范围市、县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受理条件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市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申报材料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职业许可证副本;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许可证;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6.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1.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填写《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直属医疗机构携带以上材料到市社保局审核,签署意见。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市直属医疗机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签署初审意见;县区属医疗机构由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再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后,签署意见。4.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携带有关材料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定点资格,发放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标牌。承办部门职工医疗审核科市、县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管辖范围市、县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受理条件1.持有国有、集体《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3.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市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4.具备24小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能力;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申报材料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5.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1.零售药店申请零售药店填写《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直属零售药店携带以上材料到市社保局审核,签署意见。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市直属零售药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签署初审意见;县区属零售药店由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直属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携带有关材料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定点资格,发放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定点标牌。县区属零售药店由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携带有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定点资格,发放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定点标牌。承办部门职工医疗审核科市辖区城镇居民参保管辖范围市辖区居住有城镇户口薄无业人员;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办理程序1、由居民医保业务科导入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后核对各类参保信息,同时打印出新参居民医疗保险ic卡制作登记表,经各代办机构粘贴照片并审核无误后,由市居民医保业务科打印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凭证、制卡费用征缴凭证。2、各代办机构将转讫后的缴费凭证交回后由市居民医保业务科负责制做ic卡,并通过各代办机构将ic卡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3、负责医保ic卡的挂失、补办工作。4、 各特殊群体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变更的审核;负责各类参保人群个人缴费、大额医保金和各级财政资金补助情况汇总,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数据的统计报表;一个缴费年度结束后与财务科做好基金征缴的对账工作,协调财政部门按时拨付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专项经费。承办部门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科市辖区城镇居民待遇支付管辖范围市辖区居住有城镇户口薄无业人员;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申报材料1、ic卡;2、发票;3、诊断证明书;4、患者身份证复印件;5、费用清单;6、转院审批表;7、长期医嘱复印件;8、临时医嘱复印件。办理程序1、受理责任人审查是否在支付范围、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并填写收文登记。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2、初审责任人根据医保有关政策提出初审意见,对费用明细按照三个目录审核分类。3、数据录入责任人将已审核的费用明细录入医保系统,出结算单。4、定点医院每月5日前上报费用申报清单(结算单)。5、每月6日医疗审核科汇总稽查科反馈的违规费用及协议规定的其他扣款,打出支付结算单。6、统计结算单相关数据,申请支出户款项。7、科长审批。8、报主管局长审批。9、财务科支付。承办部门居民医疗保险审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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