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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认定办事指南

2017-02-20 08:00:01 无忧保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认定二、设定依据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2号)三、认定的基本条件(一)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符合药品监督和物价管理要求,经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二)有与定点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流动资金应在8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营业面积应在120平方米(含)以上,仓储面积在80平方米(含)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储藏设备和条件。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资金和仓储面积等条件视不同情况可适当放宽。(三)有及时、准确供应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值班,营业人员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合格。(四)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能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药,不得经营假劣药品。(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有健全规范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和规章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六)有根据医疗保险工作需要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计算机设备,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管理软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和有关的统计、信息、报告制度;作好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工作。(七)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管理要求。四、办理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二)营业和仓储场所、资金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至少2年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材料。(三)专(兼)职管理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相关材料和证明。(四)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往来收支情况统计表。(五)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内部管理和工作制度。(六)其他有关的材料。五、办理地点医疗机构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六、办理时间在每批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七、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电话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 63167395 63161130东城区人力社保局84043115西城区人力社保局83975457朝阳区人力社保局64671406海淀区人力社保局88506510丰台区人力社保局63258213石景山区人力社保局88925501门头沟区人力社保局69842756房山区人力社保局89361867通州区人力社保局81537042大兴区人力社保局81296826昌平区人力社保局69728625顺义区人力社保局89444976密云县人力社保局69048458怀柔区人力社保局89687003平谷区人力社保局69961639延庆县人力社保局69145896开发区人力社保局67878062八、办理流程 (1)申请。根据自愿原则,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有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2)初审、现场检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零售药店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如零售药店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核实,即取消申请认定资格;审核合格的,区县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合格的,在区县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上工作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完成。(3)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零售药店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4)确定结果。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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