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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关于提高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政策解答

2017-02-20 08:00:01 无忧保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44号)精神,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对象 2015年9月份以来(含9月份当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均属本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对象。 二、关于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调标后的各地具体标准 市本级924元/人.月; 夷陵区、枝江市858元 /人.月; 宜都市、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770元/人.月。 三、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时间 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2015年9月份当月已按原标准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与调标后的差额210元/人,将于2015年10月份内补发到位。 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10日,市本级失业人员已按原标准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无需到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科更新。 从2015年10月12日开始,市本级对新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统一按新标准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四、关于2015年9月当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失业保险金调标补差 2015年9月份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金调标后的差额210元/人,于2015年10月份补发到失业人员原领取失业保险金账户。 五、关于2015年9月份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否补发调标差额 2015年9月已一次性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后的差额部分,按政策规定不予补发。 六、关于失业保险金账户已注销人员如何享受调标政策 符合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对象的失业人员,原失业保险金账户已注销的,请及时与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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