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职工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职工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职工工伤认定
二、服务类别行政确认
三、服务对象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科室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科
六、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
七、办理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单位应自事故伤害(职业病确诊、鉴定)发生之日起30日内、工会组织或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八、需提供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其他确需提供的材料。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内作出认定决定。
十一、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决定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15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证的材料;
(二)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三)受理后,职工个人申请的,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举证;由二人以上对案情、证据调查核实,并应当场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按规定进行调查笔录;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各种材料与调查情况,按规定的样式、内容草拟认定(不予认定)决定,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形成正式决定加盖工伤认定专用章,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五)工伤认定材料按年份、序号整理归档存查,至少保存20年。
十二、咨询电话82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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