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设定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21号);2、《关于公开招标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55号);3、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昌州人社发(2013)105号);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昌州人社发(2013)220号).
申请条件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和定点门诊)申请条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武警)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武警)医疗机构及经兵团师(局)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兵团系统医疗机构,可以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四)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五)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所(室)、医务室;(六)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以外的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须单独申请定点资格。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必须经营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二)符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布合理,并具有与其规模相应的相对固定的医疗保险服务对象;(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经卫生行政部门评价评审、校验合格;(四)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执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六)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七)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相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州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实行招标制度。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定点医院招标工作方案和定点医院招标标准,州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定点医院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必须经营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一)须持有以下合法证件和合格证明材料1、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年审合格;2、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年审合格;4、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据;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合格证。(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营业人员1、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供药制度、营业人员岗位职责等;2、必要的管理人员包括药店专职负责人、至少有2名取得药师或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专职的财会人员。管理人员不得兼职和挂名;3、经地州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的营业人员;营业人员的工作单位须与《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工作单位一致;(三)具备一定的设备、设施,主要包括1、不少于40平方米的固定、整洁、卫生的专门营业场所,周围无环境污染源;2、必要的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用货架和柜台等,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要求,按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陈列;3、满足医保服务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提供优质服务;提供每天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六)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办理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
·2、(一)《昌吉回族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3、(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军队、武警、兵团医疗机构须持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批准的证明);
·4、(三)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提供单件(套)在五万元以上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单件(套)在三十万元以上医疗设备清单及相关的检测合格证明;
·5、(四)医务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提供医务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医院执业医师名册。执业证书注册执业地点必须与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地点相一致;
·6、(五)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可承担的医疗保险服务能力;
·7、(六)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级别评定材料;
·8、(七)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9、(八)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审计合格的证明材料;
·10、(九)医疗保险工作管理人员名单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有分管领导及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一级以下医疗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11、(十)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12、(十一)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3、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材料
·14、(一)《昌吉回族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两份);
·15、(二)第四条所列合法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6、(三)药品、税务、劳动监察、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17、(四)营业和仓储场所、资金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房产证明;
·18、(五)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营业人员的《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9、(六)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统计表;
·20、(七)药品经营的品种清单(标明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
·21、(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办理时间
5月1日起夏季工作时间(北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
10月1日起实行冬季工作时间(北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
联系电话
0994-2206013
办理流程
点定医院的办理流程自治州定点医院招标每三年进行一次。(一)制定招标计划。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招标工作计划,确定投标医院应具备的条件,并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医院区域规划确定定点医院数量;(二)发布招标通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有关媒体和本局网站发布招标通知;(三)医院投标。有意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医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州政府采购中心投送标书。(四)资格审查。州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投标医院资格条件;(五)专家评标。州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评标;(六)结果公示。州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招标结果并进行公示;(七)确定定点资格。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投标单位,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中标文件,并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定点门诊的办理流程(一)定点申请。医疗门诊(诊所)向当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应附申报材料;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医疗门诊(诊所)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将合格的申报材料审核签章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二)专家评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纪检监察、卫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内容包括1、申请定点的门诊(诊所)所在地参保人员分布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的承受能力、服务的区域等情况(服务人口为5000人,服务半径在2公里以内)进行实地考察;2、申请定点的门诊(诊所)床位数、大型医疗设备(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所有设备,并附技术监督部门要求检测测试的合格证明)、执业医师在岗情况、医疗机构药房药品品种存放情况和是否有过期药品等。(三)会议研究决定。专家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拟定的定点医疗门诊(诊所)方案,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研究决定定点医疗门诊(诊所);(四)公示。将研究确定的定点医疗门诊(诊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五)发证及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发文向社会公布。零售药店的办理流程(一)定点申请。1、零售药店向当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应提供的材料;2、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将合格的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二)专家评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纪检监察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包括1、对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所在县市进行考察评估,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分布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的承受能力、服务的区域等情况(服务人口为3000人,服务半径在1公里以内);2、对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考察评估,内容包括零售药店房屋面积、药师在岗情况、营业人员培训和在岗情况、药品的摆放情况等。(三)会议研究决定。专家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拟定定点零售药店意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研究决定定点零售药店。(四)公示。将研究决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五)发证及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零售药店,发给《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并发文向社会公布。
办理部门
人社局
办理科室
人社局(行政审批科)
法定期限
工作日
承诺期限
60工作日
事项编码
1690115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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