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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失业人员死亡待遇办事指南

2017-02-21 08:00:01 无忧保
  事项名称 失业人员死亡待遇 设定依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申报须提供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失业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4.《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5.火化收据; 6.《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待遇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地点 各社保经办机构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股) 办理时间 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失业人员遗属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每月5-25日(工作日) 联系电话 88521710 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备案后才办理减员手续;   二、失业人员遗属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上述材料; 三、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申请,应在受理申请资料的同时出具《受理回执》。对失业保险参保人的申请经审核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齐的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统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四、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当月内审核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正文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办程序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失业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4.《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5.火化收据; 6.《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待遇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养老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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