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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及报销工作规程

2017-02-21 08:00:01 无忧保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双鸭山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双政办发[1999]5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程。一、申报慢病条件城镇职工单位缴费为二层以上的参保职工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二、申报慢病时间前一年的9月1日―9月30日。三、申报慢病材料(一)鉴定慢性病需携带近两年的住院病志(癌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病志日期可放宽限制)、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1寸彩照各一张。(二)复查慢性病需携带门诊慢性病症、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照片一张;(三)缴费标准参加鉴定和复查人员每人缴纳80元鉴定费用。四、慢病种类及支付限额(一)各种癌症、支付限额为3000元。(二)糖尿病综合症、支付限额为2500元。(三)慢性活动肝炎(乙、丙、戊)、支付限额为2000元。(四)冠心病心绞痛、支付限额为1500元。(五)高血压ii期以上(含ii期)、支付限额为1200元。(六)脑梗塞有肢体活动障碍的、支付限额为1200元。(七)肺气肿肺心病、支付限额为1200元。(八)系统性红斑狼疮、支付限额为1200元。(九)精神分裂症、支付限额为1200元。(十)肺结核活动期、支付限额为1200元。五、申报慢病程序(一)受理慢病单位代办员持申报材料到医保服务大厅审核窗口办理门诊慢性病证手续。(二)审核发表审核窗口为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人发放慢性病鉴定和复查表。(三)医院体检参加鉴定人员持体检表到定点医疗机构(人民医院、中医院、尖山区铁西社区卫生服务站)参加体检。复查人员如有近期相关检查报告单不用参加体检(四)专家鉴定参加体检的人员经门诊慢性病鉴定小组按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统一会审,进行鉴定。(五)审批建档经门诊慢性病鉴定小组鉴定为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由医疗审核科建立档案,汇总上报到主管领导审批。(六)统一打证综合科根据主管领导审批后的门诊慢性病人员名单统一打印门诊慢性病证。(七)单位取证单位代办人员到医保服务大厅审核窗口领取门诊慢性病证。六、慢病报销规定2015年信息系统更新升级后,慢性病待遇将取消手工报销方式,实现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七、慢病相关事宜(一)异地安置人员可不参加体检,除提供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居住地二级以上医院相关检查报告单。(二)癌症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不参加复查,两年换一次证。(三)参加体检的人员由体检机构收取相关检查项目费用,鉴定合格者,体检费用可凭收据和处方按70%报销。(四)门诊慢性病费用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封顶后,门诊慢性病的费用不再报销。(五)慢性病患者持证到指定医院开药,每次开药限三个月用量。(六)在门诊慢性病待遇有效期内,随单位缴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七)门诊慢性病证有效期两年,期满后需参加复查、换证。(八)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不设慢性病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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