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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办理事项服务指南

2017-02-22 08:00:01 无忧保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4章,《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0号)。 申请条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并注销账户。 提供材料1、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2、单位证明;3、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所需提供材料——交公积金管理部审核(验证原件)——符合提取条件的给予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申请人填表加盖单位印鉴章后交公积金管理部——权限范围内的由管理部审批,超出权限的报州中心风险防控科审批——管理部出具对应支付款凭证——申请人持公积金管理部开具的支付款凭证三日内必须到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 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提取额度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计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 办理结果所提取公积金划入提取人账户,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收费情况不收费 温馨提示提取表格可登录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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