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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2017-02-23 08:00:01 无忧保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事项分类 面向法人 法定依据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80项、81项)、《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厦劳社〔2010〕51号) 办理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满一年,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GSP认证,三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 3、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三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购药结算清单制;具备单独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 7、符合《厦门市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零售药品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不在超市内设立的独立门店。 8、未陈列及销售化妆品、日用品、保健品或非医药物品。 9、专柜陈设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处方、非处方药品必须分别陈列;医保药品、处方与非处方药品专柜应占经营柜台的80%以上。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流程图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审批流程图.jpg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5工作日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2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GSP认证证书(各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 3、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药学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和继续教育证明;  5、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存清册。 相关表格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学技术人员、药店营业员名册 事项收费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机关 (实施主体)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审批处 受理地址 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区28号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 900-1200;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 12333 监督电话 5323210 受理形式 网上受理,网址为http//shenpi.xm.gov.cn/ 结果在线查询 http//shenpi.xm.gov.cn/ 在线咨询投诉 http//www.xmhrss.gov.cn/12333/zxzx/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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