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服务指南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事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川劳发[2000]6号;
《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自人社发[2013]104号)
申请条件
(一)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药品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二)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三)营业场所整洁,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账,建立健全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GSP认证。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数量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除针剂外)的60%以上。
(四)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进行健康体检。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符合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及操作人员。
申报材料
(一)零售药店定点申请表。
(二)药店所处地理方位简图,房产证或租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药品经营品种(现有药品目录内的)。
(六)从业人员花名册、执业或从业药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提出申请;
(二)当场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按要求整改后于次月初1-10日重新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齐备的,会同相关单位到现场查看、审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四)出具办理意见,并送达申请人。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资料预审期及集中受理时间均不计入承诺时限)
联系电话
0813—8112239
投诉电话
0813—8109633
0813—8115592
备 注
每个月1-10日提交申请材料,其余时间不受理,申请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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