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先填写《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单位审核加盖预留印章后,持住房公积金存折和以下材料到中心办理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解困房
■ 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 房屋预告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 购房首付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配偶不必提供)
2、购买二手房
■ 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配偶不必提供)
3、购买拍卖房
■ 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和复印件
■ 缴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配偶不必提供)
4、购买拆迁安置房
■ 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 交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配偶不必提供)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在城市规划区内建造自住住房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 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配偶不必提供)
2、在城市规划区内翻建自住住房
■ 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 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配偶不必提供)
3、在城市规划区外建造自住住房
■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 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 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配偶不必提供)
4、在城市规划区外翻建自住住房
■ 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 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 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配偶不必提供)
5、大修自住住房
■ 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 危房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配偶不必提供)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银行购房借款合同(含借款借据或转账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 银行出具的现时贷款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配偶不必提供)
■ 二手房贷款另须提供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的
■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档案馆出具的夫妻无房证明原件
■ 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原件和复印件
■ 地税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税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夫妻双方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原件(不提供以单位报送缴交基数为准)
■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配偶不必提供)
五、离退休的
■ 离退休证(或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出境出国定居的
■ 定居地护照或定居地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户口注销证明或身份证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工作调离本省(或异地就业)的
■ 工作调动证明文件(或异地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 异地就业的提供与本市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 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时另须面签一份“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的承诺书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和死亡人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单位开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
■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配偶不必提供)
十一、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夫妻双方单位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原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配偶不必提供)
十二、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患特殊病症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 医保中心特殊病症确认表原件和复印件
■ 医院出具的特殊病症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等有效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 夫妻双方单位出具收入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原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直属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 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间、地点、灾损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夫妻双方单位出具收入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原件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配偶不必提供)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 上述提取条件中五至九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应由单位先向承办银行办理“封存”手续,职工提取后该账户注销。
■ 上述提取条件中一、二、十三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自该项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及配偶可凭相关材料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
■ 上述提取条件中三、四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应同时申请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家庭当期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购房贷款结清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一、二、三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外购房或偿还省外购房贷款的,其房屋应位于职工或其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提取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或其配偶在购房地的户口簿(或购房地工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工在异地购房的,申请时,应面签“职工自住房承诺书”。
■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一、二项中任何一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同的房屋再次申请提取需与上次提取间隔12个月。
■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三、四、十、十一、十二项中任一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一次性结清购房贷款本息外,再次提取时间均须间隔12个月以上。
■ 产权人(或借款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夫妻代领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 除直系亲属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他人代领的,需办理委托公证或委托双方到本中心面签委托书。
■ 直系亲属代领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代领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需转入存款人本人的银行储蓄卡,不得提取现金。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款项应存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储蓄卡,不得提取现金。
■ 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和规定如有变动,以申请办理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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