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办事指南


◆办事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终止
◆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6、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8、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申办条件
1-4级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死亡或者供养亲属因就业或参军、再婚、被他人抚养等原因,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1、因死亡办理终止的需携带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2)1-4级工伤职工死亡的,另需携带
①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以及证明与死亡人员有明确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
②待遇享受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已支持异地银行卡折发放);
2、根据供养亲属不同情况,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就业或参军的,需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复印件或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再婚的,需携带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复印件;
(3)被他人收养的,需携带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报表》(工申3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