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调整办事指南


◆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调整
◆办理机构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4、关于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1997)110号];
◆申办条件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联系地址、电话、卡折等基本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
◆申请材料
养老人员调整养老金发放机构的,需携带
1、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选择自主提供卡折的,需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其中之一,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已支持异地银行卡折发放)。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
2、养老人员调整养老金发放机构的,填写《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个人填写)》申字1表(附表)。
(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企业类单位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https//zzjb.12333sh.gov.cn)办理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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