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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人员待遇封存办事指南


◆办事项目
养老人员待遇封存
◆办理机构
1、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灵活就业、停止缴费等养老人员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沪府发(2011)74号];
3、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90)1号];
4、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5、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申办条件
养老人员因各种原因或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未通过,暂时停止享受养老待遇。
◆申请材料
1、养老人员被羁押、拘役、服刑等的,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养老人员失踪的,需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养老人员下落不明的,需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经直系亲属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4、人户分离的社会化管理养老人员,另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人员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
2、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人员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灵活就业人员填写专用)》(申字4-1表)。
(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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