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失业人员接收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失业人员接收
管辖范围市本级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申报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申报材料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报送的材料失业人员名单、《参保人员保留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核定单》、失业人员档案、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企业改制、破产文件及相关材料。
2、失业人员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1、城镇企事业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市失业保险所备案;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所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3、市失业保险所对失业人员和原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核实,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进行审查,核定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和标准;4、市失业保险所通知失业人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权限一次性接收同一单位100人以上由政府批准;正常接收失业人员市失业保险审核,主管局长批准。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办部门承德市西大街双柳小区12号楼33号,承德市失业保险所,电话2184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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