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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2017-02-24 08:00:01 无忧保
  事项名称工伤认定   管辖范围全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工伤认定办法》   (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申报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受伤后首次到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首页,及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等;   (5)事故报告;   (6)相关证人证言;   (7)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自驾机动车受到伤害的,还应提交驾驶证及行车证;   (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提供的法定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管辖权工伤认定的管辖机关是设区的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认定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2)报告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报告。   (3)申请职工发生工伤亡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在30日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6)调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7)举证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8)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决定。   (9)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争议处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受理决定或工伤认定决定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审批权限对情况比较简单、工伤认定要件明确且无争议的案件,由市劳动保障局养老   保险科直接认定,并建立按月通报制度;对情况比较复杂或有争议的案件,提交工伤认   定联席会议认定。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决定。   违规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承办部门承德市清风西街17号,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电话202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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