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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公积金办事指南

2017-02-24 08:00:01 无忧保
  申请范围   承租本市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除上述条件以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还必须满足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租赁行为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等。   (3)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3、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上述原因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且经市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配租审批件和租赁合同);   (3)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租赁合同和备案证明)。   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自愿缴存者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   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申请后,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办理要件材料以外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支付房租申请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等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最晚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两次提取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三个月。   相关表格下载及填写说明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样表及填表说明   关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同意书   相关业务问答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居住房屋租赁费用。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提取流程是什么?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准予提取审批单;不准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各区、县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提取人凭审批单到建设银行相应区、县支行公积金受理网点办理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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