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管辖范围全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
申报条件职工因工致残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附后)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审批程序
(1)管辖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机构,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分两个层级即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无论实行哪一级统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必须向用人单位所在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员会提出。
(3)受理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4)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结论、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6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6)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7)争议处理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8)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审批权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
审批时限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
价行费字[2005]2号文件)的规定
(1)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600元。
(2)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1200元。
承办部门承德市清风西街17号,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电话202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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