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工伤生育科办事指南
                            
                        
                        
	  1、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办理窗口工伤失业与生育保险科(7号窗口)
	  窗口电话(传真)0836-2822143
	  办理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工伤事故备案表》报州社保局工伤失业与生育保险科,并在规定时限内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州社保局办理待遇审核。
	  所需资料
	  (1)工伤医疗待遇审核
	  ①《工伤职工登记表》;
	  ②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认定工伤决定书;
	  ④《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及工伤职工的病情诊断证明、票据、清单、处方、检查报告及出院证明。
	  另居住在州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经州社保局批准到州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
	  ①《工伤职工配置(更换)器具申请表》;
	  ②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③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3)工伤伤残待遇审核
	  ①认定工伤决定书;
	  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③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
	  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工亡待遇审核
	  ①《工伤职工登记表》
	  ②认定工伤决定书及;
	  ③工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工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医疗或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⑤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还需提供供养对象的户口簿、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材料。
	  (5)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涉及第三责任的,还应提供以下法律文书
	  ①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②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③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注所需表格详见“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填表”
	  2、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办理窗口工伤失业与生育保险科(7号窗口)
	  窗口电话(传真)0836-2822143
	  办理程序
	  单位职工生育后,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州社保局工伤失业与生育保险科办理待遇审核。
	  所需资料
	  ①生育人员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生育人员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所在单位驻地或正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有效《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婴儿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生育职工的有效医疗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明。
	  另属男方参保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还需提供以下任一证明
	  ①女方为城镇无业人员证明。
	  ②女方为农村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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