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工伤认定


项目名称工伤认定。 类别行政许可。 管辖范围参加我市统筹的中、省、市企业和市属以下企业及市和市属以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修订)第十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十三条、《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第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公布的830项行政许可项目中的第177项。 受理条件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受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证明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含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死亡事故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结案意见;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⑵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⑶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⑸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⑺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根据《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提出延长申请时限的,填写《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经主管局长批准,5日内通知用人单位,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按法律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时限内);向市或委托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接收申请材料对书面申请的,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并交申请人一份。 3.审核材料初审责任人对申报材料即时进行审核。 4.补正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下达《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限期补正。但最长不超过1年。 5.不予受理材料完整或收到补正材料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最迟收到材料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近亲属。 6、受理材料完整或收到补正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最迟收到材料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近亲属。 7.申请材料移送对于已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在调查核实中发现属于其他统筹地区管辖的,应在5日内填写《申请材料移送单》,并将有关材料在5日内送有管辖权的统筹地区,书面告知申请人。 8.举证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制作《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于5日内送交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在15日内举证。 9.现场勘验、调查、查阅有关材料有必要时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调查、查阅有关材料,并填写《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工伤认定阅卷记录》。 10.认定时限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中止。按《实施办法》14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办人员填写《工伤认定中止审批表》,由主管局长批准后,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11.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12.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3.行政复议和诉讼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部门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科。 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中路10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楼养老保险管理科)。 审查方式现场调查核实与书面审查相结合;无异议的领导签批,有异议的会议会审。 审批权限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科。 承 办 人宋学良 温志红 办公地点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中路10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楼养老保险管理科)。联系电话0313-2180275 负 责 人余 纲联系电话0313-2160903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在单位内部公开。 公开形式单位公开栏。 公开时间依申请时间公开。 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结果送达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相对人申诉途径对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于《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