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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含复查鉴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2017-02-25 08:00:01 无忧保
项目名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含复查鉴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类别行政确认。 管辖范围参加我市统筹的中、省、市企业和市属以下企业及市和市属以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编外人员。 实施依据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二十条规定省和设区市应当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下列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及相关事项的鉴定、确认工作 ⑴伤残等级鉴定; ⑵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⑶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和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确认; ⑷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⑸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 ⑹工伤复发确认; ⑺康复可能性确认; ⑻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⑼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鉴定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工作。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现为十五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受理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疗的,应当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县区企业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⑵《工伤认定决定书》;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⑷身份证复印件等。 ⑸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申请因病退休和解除劳动合同时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⑴职工书面申请; ⑵《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⑶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各种检查、检验报告,x光片、ct片等。 办理程序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⑴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县区企业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⑵受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中签署受理意见。 ⑶组织医疗卫生专家进行鉴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3名或5名相关专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委托医疗机构进行有关诊断,并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 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确认)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情况复杂或者涉及医疗专业较多的,需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有关诊断的,可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⑸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或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市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⑹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按以上鉴定程序办理。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其定期待遇按本省有关规定调整。 2.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安排。 承办部门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中路10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楼大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与对伤者(病人)身体进行现场检查、诊断相结合。 审批权限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承 办 人孙殿君 宋学良 温志红 办公地点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中路10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楼大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313-2180275 负 责 人余纲联系电话0313-2160903 办结时限工伤鉴定60日,伤情复杂可延长30日。因病(非因工负伤)鉴定,根据申请和实际情况安排。 收费标准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号)第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次600元;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次400元。 公开范围在单位内部公开。 公开形式单位公开栏。 公开时间依申请时间公开。 服务承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特殊情况需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有关诊断的,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因病(非因工负伤)鉴定,根据申请和省要求安排。鉴定工作要客观、公平、公正。 相对人申诉途径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市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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