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服务指南(试行)


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一、项目贷款办理办理场所信贷管理科(项目办)办理要件借款人须提交《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 借款人资料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借款人为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2、技术监督部门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国(地)税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4、公司章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5、验资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6、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卡(证);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8、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出具);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签字或印鉴样本;1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供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项目贷款的决议;借款人为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提供借款人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项目贷款的决议。12、借款人近三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的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上述财务报表。(二)项目资料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中标文件(仅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3、《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行政许可承诺书;4、项目资本金证明。(三)抵押物资料1、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2、抵押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供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出具的同意抵押的决议;抵押人为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的决议;3、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办理流程建设单位向信贷管理科(项目办)和受委托银行提供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联合进行贷前调查、审核申请资料→受委托银行出具贷前调查建议书→公积金中心评审并书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单位在受委托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签订借款合同、资金封闭管理协议及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登录住建部项目贷款业务运行监管平台,录入相关数据→接到放款指令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为期30个工作日;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二、资金支付使用借款人支用监管账户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场所信贷管理科(项目办)办理要件借款人应提供1、《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2、用款证明资料和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证明;3、受委托银行初审后出具的资金支付建议文本即《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审查意见表》。办理流程公积金中心项目责任人审核资料及现场勘察工程进度→信贷管理科(项目办)、计财科审核→公积金中心纪检组长审签→公积金中心分管领导审批→信贷管理科(项目办)登录住建部业务运行监管平台,登记交易对手(收款方)账户信息及资金支用申请信息并将资金拨付信息发送受委托银行→填写《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资金拨付通知》传递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依据资金拨付信息、《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资金拨付通知》、《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资金支用申请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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