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试行)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试行)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四部门(建金[2011]9号)、《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和省建金[2011]52号的要求,结合宿州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办理场所市本级顺河路26号、各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2、办理要件
(1)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资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4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1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资金科和各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2、办理要件
1、《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单位第一次开户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资金科和各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核并开立个人账户。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资金科和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2、办理要件
一是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二是职工办理信息报告登记需提供(1)《关于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的申请》;(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资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2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公积金科和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2、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公积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公积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2、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异地调动函;
3、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
3、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同城转移不超过2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资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2、办理要件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资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和办事处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汇缴、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交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资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2、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办理流程
到服务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资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核登记个人明细账。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4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资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2、办理要件
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资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不超过4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公积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
2、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十、提取服务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退休、离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公积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三)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单位审核的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和付款凭证;
2、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过户的新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交易费收据;
3、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预算书、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房屋产权证(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且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的顶楼、危平房)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文件或离休、退休证书;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须提供有效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或失业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四)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公积金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提取时间每周不少于2个工作日。
十一、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贷款科或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各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2、办理要件
“宿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有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同时
(1)商品房。需提供经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表、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加盖售房单位公章的售房单位全称、开户行、账号;
(2) 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产证、双方买卖协议或契约、契税发票、交易费收据;
(3)自建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预算清单;
(4)集资房。需提供当地房改部门的批文、集资建房单位出具集资人员名单、前期缴款收据、个人与集资建房单位签订的协议;
(5)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拆迁安置证、安置协议、补偿清单。
3、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管理中心贷款科、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核—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4、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批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十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公积金科、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2、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
3、经办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
3、办理流程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批—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公积金科、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批—办理还款手续。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十三、信息查询、政策咨询
1、查询、咨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中心网站www.ahszgjj.gov.cn、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2、查询、咨询内容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单位和职工可查询当年缴存、提取、贷款明细及结息、余额信息;住房公积金政策、业务办理流程。
3、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等。
2、通过电话、自助查询终端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账号及密码。
4、查询咨询时限当场予以答复(节假日除外),如有异议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复议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十四、投诉建议
1、投诉建议渠道管理中心投诉电话3054880、中心网站- www.ahszgjj.gov.cn ;
2、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第一时间与投诉建议人联系,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建议人。
十五、服务联系方式、服务时间
1、管理中心地址顺河路26号
2、管理中心网站www.ahszgjj.gov.cn
3、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http//zwgk.ahsz.gov.cn/
4、查询电话37210003052960
5、电子邮箱szgjjzx@126.com
6、各科室电话公积金科3054115、贷款科3054105、资金科3054107
7、各受托银行服务网点地址、电话、服务时间工行老槐树支行淮海南路108号电话3661132,农行汴河路支行汴河中路499号电话3683006,建行建业支行宿怀路113号电话3705636,中行银河一路168号电话3669179,徽行宿州宾馆二楼电话3666123。各网点服务时间正常业务办理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8、县区管理部、办事处地址、电话
埇桥区办事处地址胜利中路417号(区政府对面)
电话3026472(综合科)3027513(公积金科)
砀山管理部地址砀城中原路意发小区9#楼
电话8881674
萧县管理部地址萧县龙城镇民治街18-3号
电话5028431(综合科)5029431(公积金科)5029431(贷款科)
灵璧管理部地址灵璧县工商银行三楼
电话6080627 6030769
泗县管理部泗县国防北路县房改办二楼
电话7025655。
9、服务时间正常业务办理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六、服务费用
管理中心及县区管理部、办事处的服务项目均不收费。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收费情况见下表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单位
1
预抵押登记费
80元/件、套
皖政办【2009】24号
房管局
2
契 税
根据建筑面积而定
1998年安徽省政府令第100号
财政局
3
交易费
6元/㎡
皖价房【2003】303号
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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