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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单位信息变更申报办理指南

2017-02-25 08:00:01 无忧保
办理机构单位具体开户的管理部。 办理地址、电话各管理部的地址和电话在“ 业务网点分布”中。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到管理部办理当天完成 办理程序 单位信息变更是指已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若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信息变更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经办人等发生变更时,单位应提供相关变更文件、新证书(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注册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邮政编码、主管部门、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时,只需填制《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 4、《预留印鉴卡》所涉及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填写新《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预留印鉴卡》正面加盖变更后预留印鉴,《预留印鉴卡》背面加盖原预留印鉴。 (二)《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样式 手工样式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单 位 登 记 号 单位名称(公章)     变更信息 变更前 变更后 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证件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主管部门     单位性质代码     法人资格     电子信箱     单位开户信息变更   □住房公积金 □住房基金 □维修基金 □住户补贴 经办部门     经办人     经办人证件号码     联系   电话 座机     手机     发薪日期     开户银行及行号     账号     单位应提供证件材料 可选   □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开户行的有关信息 □其他(请注明) 单位主管 复核制表 制表日期年月日   (三)《预留印鉴卡》样式 印鉴卡正面样式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印鉴卡 单位登记号 单位名称   所在区县   主管部门   电话 年月日启用 印鉴使用说明 印模     单位主管 复核填制   印鉴卡背面样式     更换印鉴申请书   我单位前在你管理部开立   账户,现拟 更换印鉴,兹将印鉴附盖 正页,自年月 日起启用。请将前送 印鉴注销为荷。 (在管理部原留印鉴)   审批单位签章         注印鉴卡必须到管理部柜台领取。 (四)单位信息变更的程序 1、单位填写《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持相关材料到开户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录入系统,打印《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单位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一份盖章退单位经办人,一份与单位填制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并留存。机制《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样式如下 机打样式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单位全称 单位登记号     变更信息 变更前 变更后 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证件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主管部门     单位性质代码     法人资格     电子信箱     单位开户信息变更   □住房公积金 □住房基金 □维修基金 □住户补贴 经办部门     经办人     经办人证件号码     联系   电话 座机     手机     发薪日期     开户银行及行号     账号     单位应提供证件材料 可选   □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开户行的有关信息 □其他(请注明) 受理结果 经审查,您单位提供的资料完整,我管理部对贵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接柜管理部盖章   单位经办人 (五)、预留印鉴的变更程序 1、单位填写新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预留印鉴卡》正面加盖变更后预留印鉴,《预留印鉴卡》背面加盖原预留印鉴,并持原《预留印鉴卡》及相关资料到开户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2、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预留印鉴卡》及相关材料,将新《预留印鉴卡》留存,收回原《预留印鉴卡》后销毁。 (六)单位因合并、分立而引起变更的处理 1、已登记的单位,发生合并时,视合并的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事项 (1)单位发生吸收合并情况的,吸收单位若发生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开户银行、联系部门、联系人、电子邮箱等变化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无变化,无须办理手续; 被吸收(解散)单位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发生新建合并的,新建单位须办理登记手续;解散单位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已登记的单位,发生分立时,视分立的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事项 (1)原单位继续存在、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单位的,原单位若发生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开户银行、联系部门、联系人、电子邮箱等变化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无变化,无须办理手续;另设的新单位视同新成立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2)原单位解散、另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单位分立情况的,原单位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另设立单位,须办理登记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表格下载《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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