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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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3、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4、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宿迁失业保险金领取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宿迁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电话
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泗阳县北京东路11号
0527-85273311
周一至周五9:00-17:00
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泗洪县古徐广场附近
0527-86222329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豫区井冈山路2号
0527-84465150
周一至周五9:00-17:00
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沭阳县沭城街道苏州东路17号
0527-83595866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一号楼一楼
0527-84359598
周一至周五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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