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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16提取公积金付房租调整政策解读

2017-03-02 08:00:02 无忧保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今天(5月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消息称,从今年6月1日开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办理时间由每年的6月份、12月份延长至每年的6月份至12月份,提取次数调整为每年一次。 按照先前规定,以往南京市民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只能在每年6月和12月,且只可在这两个月分别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半年房屋租赁费用,以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下半年或全年房屋租赁费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同时发布消息称,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计算;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提取金额按每月不超过9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按每月不超过1800元计算。具体提取流程按照《关于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宁金管〔2015〕27号)执行。 相关阅读 1.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⑥、租房; 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1、5、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政策 ①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必须同时满足“买第三套房及以上”和“已经提过两次”这两个条件,才不能提取公积金。 注:省级公积金认贷不认房,只要公积金使用次数不超过两次,仍然可以提取公积金。 ② 购房提取次数不含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 ③ 异地购房:在南京无房,异地购房时可提取公积金。在南京有房,在异地购房,购房所在地不是本人(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能提取公积金。 ④ 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申请提取时,账户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提取公积金还贷,可以分为委托划转和柜面转账两种形式。委托划转可采取逐年和逐月两种形式。这两种都可以偿还纯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和商贷组合贷款。 办理逐月划转还贷时,要求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须分别保留不少于13个月的余额。 3.提取还贷方式 1.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 适用情况:本市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柜面逐年提取还商贷 适用情况:未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本地、异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省公积金,铁路、省监狱、华东石油局等)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柜面提取一次性还款或委托逐年、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适用情况:买房一年内可提取公积金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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