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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2017-03-10 08:00:01 无忧保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的申请对象 贷款对象:现户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在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合肥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至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六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三)借款人应为现需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管理中心有按揭签约协议;所购住房为存量住房的,首付款按有关约定交至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指定账户。 (四)借款人家庭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对家庭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五)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和受委托贷款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材料 一、个人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最近六个月缴存明细账原件1份; (二)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有效期3个月)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三)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四)借款人及配偶婚姻证明文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异、丧偶者还须出具未再婚证明] (有效期1个月)原件1份复印件3份,单身者须提供未婚证明(有效期1个月)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五)还贷储蓄存折(卡)原件 二、购买自住住房相关资料。 (一)购新建商品房: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含网上备案确认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预付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二)购存量房: 1、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原件(含资金托管凭证)1份复印件2份; 3、过户后房地产权证原件及过户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过户前或过户后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卖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份; 三、其他 1、直系亲属参与还款或有共有产权人(申请贷款时共有产权人须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的,须参照借款人及配偶提供相应个人证明材料。 2、管理中心指定的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贷款程序 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借款人领取或在网上(www.hfgjj.com)下载《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收入证明》。缴存地中心出具《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并加盖缴存地业务专用章;所在单位出具《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个人申请 借款人持在缴存地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填写《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报表及须知》或《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报表及须知》,交管理中心审核。 三、管理中心审核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为借款人登记住房公积金账户,将核定后注明贷款额度、期限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交受委托银行。 四、受委托银行调查 受委托银行对个人申贷资料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意见,并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担保公司担保 担保公司根据银行调查意见结合个人信用情况确定提供担保,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在办妥(预)抵押登记手续后向管理中心申请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一、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或累计六个月未能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及其委托贷款承办机构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管理中心及其委托贷款承办机构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管理中心及其委托贷款承办机构有权要求缴存地中心冻结借款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参与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从借款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参与还贷人的任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冻结及扣划并不构成贷款人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一、本细则未尽之事宜,按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附件一: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doc          附件二: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配偶收入证明.doc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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