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需支付房租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户口迁出揭阳市或出境定居的;
	7、失业或下岗人员,且连续失业或下岗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
	9、管委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1、2、3项规定的,可部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时,公积金帐户内应保留余额。
	符合前款第4、5、6、7、8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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