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失业保险参保及领取指南
                            
                        
                        
					
					
							
					
					
	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办理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提供相应材料。
	2.审核材料
	3.建立单位管理基础信息和失业保险管理代码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对符合条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依据《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的内容,建立单位管理基础信息和失业保险管理代码。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一次性提出补报材料的要求,并明确再次申报的时间。
	办理地点
	长安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谈中街1号
	电话:86662059
	桥东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长征街75号
	电话:85265963
	桥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支农路3号
	电话:83997274
	失业金发放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 5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 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 85%发放;
	(4)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材料
	1. 《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 失业人员档案
	3. 《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备案表》
	4.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6.一寸相片3张
	7.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领取流程
	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
	4.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失业证》,按月可随时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办理时限及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址:
	长安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谈中街1号
	电话:86662059
	桥东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长征街75号
	电话:85265963
	桥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支农路3号
	电话:83997274
	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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