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公积金提取范围增加贷款额度提高门槛降低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晋建金字〔2014〕294号),《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4月27日审议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作了较大调整改革。具体细则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
	1、贷款额度:依据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和收入水平核定执行。
	(1)购房贷款额度最高80万元;(2)其它形式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40万元。
	2、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按照合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期内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3、贷款期限:购房贷款的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其它形式贷款的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申请人其贷款资格最长至65周岁,但最长不超过30年。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能够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按时足额缴存证明;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3、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有效手续,自有资金或购房资金不低于20%的。
	4、提供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行为和方式的;
	5、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担保方式有六种分别为:
	1、房产抵押;
	2、自然人联保;
	3、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4、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5、保证担保;
	6、质押。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方式;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1、等额本息; 2、等额本金。
	借款人选择的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3、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按倍数部分偿还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的资料:
	1、合法身份证明;
	2、个人信用报告;
	3、婚姻证明;
	4、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5、网签(备案)购房合同或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含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等住房审批手续;
	6、购房的首期付款凭证或或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含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自有资金缴款证明;
	7、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证明;抵押物需要评估的,应出具有效评估报告。
	8、需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个人资料:
	1、填好的《晋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
	3、借款申请人的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单身证明须由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有效期为申请贷款前六个月)。
	4、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的户口簿。
	5、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贷款前近六个月的工资单(银行流水);
	6、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7、异地贷款的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证明加盖管理中心公章和法人章。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资料:住房消费行为证明资料按购买、建造、大修、翻建、装修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等情况分别提供相应资料:
	1、购买商品房(含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供:
	(1)购房地房产部门网签或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三年内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具20%以上的收款凭证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
	(3)异地购房还需提供该住宅楼的《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单位公章;
	(4)异地购房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不需提供《预售许可证》。
	2、购买经济适用房提供:
	(1)购房地房产部门网签或备案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或购房地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补价)协议书原件;
	(2)三年内的售房单位出具20%以上的收款凭证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
	(3)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房补差。
	3、购买存量(二手)住房提供:
	(1)存量(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
	(2)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三年内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
	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
	(1)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
	(2)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
	(3)三年内的实际交款凭证复印件。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
	(1)土地使有权证;
	(2)规划内的须提供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
	(4)工程概预算;
	(5)施工合同;
	(6)收款收据复印件。
	6、大修自住住房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住建部门允许大修的证明材料;
	(3)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材料;
	(4)大修部分的工程概预算;
	(5)施工合同;
	(6)收款收据复印件。
	7、装修自住住房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装修材料购买票据复印件需达到申请贷款金额的50%以上。
	8、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提供: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的凭证原件(还款流水);
	(3)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材料;
	(4)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9、以上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由公积金中心承贷部门人员审查确认。
	10、建造、翻建、大修、装修需由公积金中心审查部门人员根据工程进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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