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息调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储蓄基准利息并进一步推进利息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5〕143号)的规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调整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息,现将利息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储蓄利息。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储蓄利息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储蓄利息由现行的2.1%下调至1.85%。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文件有关规定,2015年5月11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5月11日后仍执行原利息,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5月11日后仍执行原利息,自2016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息。
三、2015年5月11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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