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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济南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2017-03-31 08:00:01 无忧保
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通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三)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后乘以产假天数(元以下四舍五入)。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二)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有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2. 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 3. 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 4. 剖宫产的3800元。 (三)生育补助金。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1. 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 2. 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 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男职工的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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