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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享受的规定

2017-04-04 08:00:01 无忧保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期缴费的城镇居民,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缴费方式为银行代扣代缴,即参保居民只需将应缴纳费用足额存入参保时指定银行账户,在缴费期内(每年9月至12月)由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通过银行账户划缴成功即可。 2015年度未成功缴费的参保居民,为保证2016年医保待遇正常享受,应于本年度缴费期内(9月至12月)足额存缴医疗保险费,于2016年元月开始享受城居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 2015年6月底前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可于落户后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区(县)社保分局经办柜台缴纳年度医保费后,于次月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参保居民应于年度缴费期内(9月至12月)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指定银行账户划缴成功的,可于次年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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