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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缴社会保险

2017-03-02 09:09:05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办理资讯:公司欠缴社会保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许多企业存在未为全体员工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拟IPO公司也不例外。近年来,由于证监会对拟IPO公司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的审核趋严,在IPO的进程中,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常要求拟IPO公司提供三年一期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并要求尽快开始依法缴纳,对于此前欠缴的部分可能要求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如此种种,使社保公积金问题成为令中介机构和拟IPO公司都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试图总结社保公积金问题的解决方案,以供大家参考。

  1.典型反馈问题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总人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实际缴纳人数和未缴纳比例。(2)发行人未严格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具体原因,是否损害发行人员工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3)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和/或将要釆取措施予以纠正及纠正的具体时间。(4)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证监会对“002853皮阿诺”之反馈意见)

  2.从IPO角度,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什么后果?要缴纳到什么样的程度?

  证监会在对绝大多数拟IPO公司进行审核时会提出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反馈问题,尤其在创业板IPO审核中,几乎到了每家必问的程度。券商和律所作为保荐人和法律顾问,必须真实、准确且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披露出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反应出以下问题,则可能被否:公司员工利益收到重大影响、欠缴金额对当期业绩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欠缴可能引发重大纠纷或行政处罚。

  实践中,在已过会案例中:在金额方面,社保公积金缴纳金额至少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对社保公积金缴纳金额的最低要求;在人数方面,可以不为以下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休返聘人员、参与新农合新农保的职工、用工未满30日的新员工及实习生、出具承诺函并在外地缴纳社保的员工(不建议采用此解释)。

  3.除可能造成IPO实质性障碍之外,未足额缴纳社保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还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下列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解读:可以见得,欠缴可能面临的处罚很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次月补缴时需要多缴纳10%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还可能遭受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强制担保、扣押、查封、拍卖资产的不良后果。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从该法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后者是《宪法》第四十五条赋予我们的权利。说难听一点,不缴纳社保,是违宪。

  4.拟IPO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该怎么办?

  其一,收集能够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合法合规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有些地区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及要求比较特殊,例如允许较低的缴纳比例等,拟IPO公司应获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件等,作为缴纳行为合法合规的证明;尽量获取主管人保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合规证明相当护身符,既可以排除重大违法违规的嫌疑亦可以降低将来被追溯处罚的风险。

  其二,为未缴纳社保的员工提供替代性的福利政策以降低对员工利益的不良影响(例如公益性帮扶基金、住宿解决方案),避免造成劳动纠纷;

  其三,收集员工属于退休返聘、参与新农合、新农保、未缴纳时点属于实习期的情况的相关证据。退休返聘的证明文件可以为员工原单位出具的说明文件、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已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证明文件等。参与新农合、新农保的可以通过相关缴纳凭证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新农保卡及网上系统查询页截图等方式证明。未缴纳时点属于实习期的可以提供在学证明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文件。

  其四,尽量预防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在IPO过程中尽量避免诉讼及劳动仲裁,以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劳动纠纷可以为社保问题降低压力;获取员工出具的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文件及其已在外地缴纳社保的证据。

  5.中介机构如何发现及解决拟IPO公司的社会保险欠缴问题?

  首先,应当对拟IPO公司说明证监会对IPO公司社会保险缴纳合规性的具体要求,说明律师、券商及会所的角色是协助公司进行IPO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拟IPO公司不宜隐瞒。

  其次,应当了解拟IPO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人数及工资发放情况;对口部门为拟IPO公司人事部门及财务部门。

  再者,应当了解拟IPO公司的社会保险缴纳人数和金额,收集底稿;对口部门也是拟IPO公司人事部门及财务部门。

  最后,根据收集到的底稿及访谈记录核对拟IPO公司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应提出解决方案,例如在差额较大的情况下进行补缴,或由相关部门人员出具证明或承诺函以降低风险(参见1.拟IPO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该怎么办?)。

  6.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涉及的底稿材料有哪些?

  基本情况: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及社会保险费用明细表,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回单;

  人事制度:核查公司的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定;

  访谈记录:走访公司员工的工作生活场所,抽访部分员工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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