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职工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办理


职工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设定依据:
1. 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浙江省人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二、提供资料:
职工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 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3. 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低收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4. 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办理程序:
1. 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 单位初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及相应证明材料是否真实进行初审,核实后单位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 中心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核准提取金额。
1.每月4日至月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业务受理日受理时间,按市级机关休息时间执行,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停止受理。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五、收费标准:无收费
六、服务咨询(语音查询)电话:12329
七、监督电话:0573-82099535
八、受理地址:会展路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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