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失业保险宣传材料-失业保险办理


一、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我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三、参保方式 失业保险目前属州级统筹。劳动者有用人单位的,随单位参保,无单位的,个人自愿参保。 四、缴费方式、缴费比例(标准) 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均要缴费,个人的缴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月工资总额的1.4%,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0.6%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应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2、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按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2%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享受待遇的条件 1、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该职工或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或开除;用人单位打击报复被迫辞职;开办个体工商户失败;灵活就业后无力维系并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失业超过30日。 六、享受待遇的基本内容和标准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的待遇: 1、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金标准以及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缴费数额确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最短为2个月、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按月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为失业人员3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及11个月工资的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参保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以享受有关的稳岗补贴、转岗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