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表格版)-公积金办理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
办理材料
(一)房屋证明材料(查对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1、购买住房:凭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五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首付款收据或二手房契税发票),或填发时间未超过五年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
2、建造(翻建)住房:凭签发时间未超过五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大修住房:凭《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报告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4、装修住房:凭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装修合同》、拟装修房屋开工前的照片。
(二)身份证明材料(查对原件,留存复印件2份):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户口簿。
3、结婚证(无婚姻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夫妻双方个人征信记录。
(三)申请办理材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2份。
2、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2份。
办理地点
咸宁大道45号市财政局一楼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
0715-8273649
办理流程
(一)贷款咨询:借款申请人可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自已对照审查是否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不明确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确认。
(二)贷款受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借款申请人全部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符合贷款条件的,收受全部材料。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质押担保的,担保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与借款人一起到公积金中心签订担保函。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三)办理抵押:
1、用期房(新房)抵押的,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先到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预抵押手续,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交公积金中心抵押。
2、用现房抵押的,持《房产证》、《土地证》先到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房屋他项权证》由公积金中心收押。
(四)签订合同: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借款人(配偶)持各自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五)发放贷款: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借据,受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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