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理指南-公积金办理


一、缴存范围
1、缴存单位范围: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负有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2、缴存职工范围:
(1)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即与单位有正式工作关系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自愿缴存
(3)外国人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
1、汇缴当年住房公积金,基数不变的需提供:
(1)单位职工无变动的提供《延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二、三联加盖公章)
(2)单位职工有变动的提供《延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完成职工个人账户新增、启封、封存变更,以及《延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二、三联加盖公章)
2、汇缴当年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的提供(缴费基数每年7月份以后核定一次,住房
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延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下限原则参照职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1)单位职工无变动的提供:
a、《延安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缴一月份在职人员信息,不包括新增人员)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b、《延安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确保实际金额和系统录入一致。
c、《延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二、三联加盖公章)
(2)单位职工有变动的提供:
a、《延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缴一月份在职人员信息,不包括新增人员)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b、《延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汇总一月份在职人员信息,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c、《延安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按月填写数据并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完成职工个人账户新增、启封、封存变更
d、《延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二、三联加盖公章)
(3)单位职工工资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提供电子数据一份,以便信息的录入
三、补缴住房公积金
1、单位有职工的公积金账户,需要提供
(1)、《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电子版)
(2)、《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二、三联加盖公章)
(3)、与补缴月份相对应的职工工资表
2、单位职工新增账户,需要提供
(1)、《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电子版)
(2)、《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二、三联加盖公章)
(3)、与补缴月份相对应的职工工资表
(4)、与补缴月份相对应的职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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