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办事指南-养老保险办理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2项: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对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具体条件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4号)申请条件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4号)提交材料目录及说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等材料。具体要求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基本流程1.根据市场需求,主管部门发布增加管理人资格的公告。2.有意申请资格的金融机构,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3.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或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场更正并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及另行报送的日期。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均出具加盖公章、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从专家库抽取专家,集中对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专业能力、管理水平、市场表现、团队及人员构成、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所需要的软硬件设施等,进行评审。5.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市场需求,认定管理资格。6.发布资格认定公告,公布认定结果,颁发资格证书。审批时限1.专家评审所需时间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2.在主管部门认定管理资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认定结果并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审批决定证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年检要求每三年年检一次,合格的给予资格延续承办单位及办理地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办理时间不定期,事先公告。联系电话010-84208503、84207503、84208504办理网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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