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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公积金归集业务服务指南-公积金办理

2017-04-10 08:00:02 无忧保
  归集业务服务指南   一、归集业务办理流程      二、业务办理:   (一)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单位账户、个人账户)   公积金制度建立的范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制度建立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原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须提供的资料:   1.《昭通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申报审批表》、《昭通市县(区)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工资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4.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核定编制人数表》复印件一份;(行政事业单位)   5.《工资基金使用、支付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行政事业单位)   6.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书。   7.编办同意成立的文件批复。(行政事业单位)   8.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单位)   注:以上部分材料收取复印件,需带上原件用于审核。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办理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办理单位、职工账户设立。   (二)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及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发生变动等,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须提供的资料:   1.《昭通市县(区)住房公积金变更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2.《昭通市县(区)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调出、调入、新增、退休、死亡、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以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办理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所属县(区)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须提供的资料: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书;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复印件一份;   3.《昭通市县(区)住房公积金变更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4.《昭通市县(区)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办理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四)账户转移合并   单位合并、分立或职工个人在市管辖区内调动的,在10日内由原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在昭通市辖区内调动工作、发生账户转移等的职工,必须注销在调出单位的个人账户,存储余额转入合并调入单位职工本人账户,一个职工只能保留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须提供的资料:   1.职工调出的人事部门的调令或单位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   2.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在归集系统内自动生成的《昭通市县(区)住房公积金转移单》(一式四份)原件上签字认可。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办理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审核→办理转移合并手续   (五)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在1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须提供的资料:   1.《昭通市县(区)住房公积金变更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2.《昭通市县(区)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3.职工中断工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办理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六)汇、补缴   各单位应当在每月发薪5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新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月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单位应从建立劳动关系当月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须提供的资料:   1.单位经办人在归集系统内自动生成的《昭通市县(区)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四份)及《昭通市县(区)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一式四份)原件上签字认可;   2.《昭通市县(区)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3.付款票据(转账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4.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说明书。   5.新增需提供职工工资转移介绍信或单位工资证明。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办理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入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七)年度缴存基数审核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和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个缴存年度核定一次,目前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沿用房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调整时间)为一个年度,每年调整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基数为当月工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年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   须提供的资料:   1.《住房公积金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工资表需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当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核定编制人数”表和最近月份的“工资基金使用、支付登记卡”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行政事业单位:单位提供办理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审核→当地财政部门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办理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上划及企业单位:单位提供办理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办理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八)降低或提高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经济效益较好,有条件的单位可在政策范围内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须提供的资料: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申请书;   2.经济效益较好,有条件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的情况申请书;   3.《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审批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   4.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办理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审核→市中心资金归集科审查(市管理中心已授权由资金归集科审查)→市管理中心审批(市管委会已授权由管理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办理降低、提高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九)住房公积金缴存查询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各县(区)分中心不得拒绝。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属职工个人隐私,原则上须由本人查询。   1.凭有效缴存凭证直接到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登折查询;   2.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其它带有照片的有效证件及证明材料,直接到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县(区)分中心查询本人基本信息或住房公积金情况等;   3.登陆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4.单位查询应统一由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进行查询,其他人员要查询本单位情况的,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相关函件等。   5.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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