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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办事指南(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知-医疗保险办理

2017-04-10 08:00:02 无忧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知   一、基本医疗保险   (一)缴费标准。低保和重残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及市级以上劳模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补助,个人不缴费。普通成年居民个人缴费190元/人·年;普通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个人缴费50元/人·年。   缴费时间:每年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度保费。   缴费地点:朝阳市内建设银行各网点。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于朝阳市医保定点医院及异地约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依据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300元/人次、200元/人次、100元/人次,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依级依次下降100元,直到起付标准为零止;经批准转院至上级医院或经鉴定符合异地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人次,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依级依次下降200元,直到起付标准为零止。   (三)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于市内或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依据三级、二级、一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65%、70%、75%,70周岁以上老年人相应再提高10%。经批准转院至上级医院或经鉴定符合异地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5%,70周岁以上老年人报销比例为65%。符合意外伤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相应降低10%(学生意外伤害的门诊费用可以核销)。《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中的国家基本药物,统筹基金报销按上述比例相应提高2%。   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医疗费用总额-起付标准-个人自费金额-乙类个人自付金额)×核销比例+基本药物金额×2%   (四)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人·年。   (五)待遇享受期。1、新参保人员自缴费之日起执行1个月的待遇等待期;2、续保人员如按规定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缴纳了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自下一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续保人员未于上年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保费后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4、断保一年(含一年)以上再缴费的,视为重新参保,执行一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原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经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符合门诊大慢病标准的参保居民,每年扣除一次起付标准300元/人次(参保人员既有大病又有慢性病,则分别扣除年度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与相应级别的住院报销比例一致,大病与住院费用合计按年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慢性病按病种限额支付(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患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两种慢性病最高合计支付。异地约定医院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于每年初持相关手续至中心医疗管理科进行上一年度的费用报销申报;门诊大病费用于每季度初持相关手续至医疗管理科进行上一季度的费用报销申报。   (七)门诊统筹。在二、三级医院门诊及开展门诊统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医疗费用,首次起付标准为40元,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每次起付标准均为20元,累计最高额为200元。每年最高可支付医疗费的发生额为1000元/人,每次可支付医疗费发生额为200元/人。起付标准以上,最高可支付医疗费发生额以下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支付比例为50%。   二、居民大病保险   (一)保障对象。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筹资标准和资金来源。2014年我市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0元/人·年,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统一支付,个人无需另行缴费。   (三)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60%)以上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偿且不封顶,其中:0-2万元(含2万元)补偿50%,2-7万元(含7万元)补偿70%,7万元以上补偿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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