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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用人单位申报生育待遇办事指南-生育保险办理

2017-04-10 08:00:02 无忧保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产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社保局办理职工生育待遇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   2、待遇享受人的结婚证;   3、计划生育服务证;   4、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   6、填写《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核销验收单》(表十一)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未就业证明。   点击下载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核销验收单(表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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