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养老保险办理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受理地点: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3221265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1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正式设立审批                          
							
								 
							
								 
							
								不收费
						
						
							
								1.1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
							
								    以下材料一式3份: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主管部门批准筹设民办学校的文件(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
								5、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属个人办学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常住地街道或社区居委会证明;
								6、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任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需5人以上,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拟任职务等); 
								8、市民政部门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
							
								4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以下材料一式3份:
								1、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筹设批准书(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不需提供筹设批准书,需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
								2、市民政部门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经过筹设批准的不需提供);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4、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经过筹设批准的不需提供申办报告,需提供筹设情况报告;
								5、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过筹设批准的不需提供);
								6、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
								7、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常住地街道或社区居委会证明;
								8、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经过筹设批准的不需提供);
								9、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培训设施、设备等办学基础条件情况清单,并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和设施设备的,提交举办者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的合法有效协议或合同;
								10、办学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办学章程包括如下内容:
								⑴学校的名称、地址;
								⑵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⑶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⑷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⑸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⑹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⑺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⑻章程修改程序。
								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行政、后勤及卫生管理、设备管理等。
								11、开设专业所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1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3、校长、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提供原件审验):
								⑴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规。
								⑵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⑶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且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注: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培训层次为中级的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层次为中级的应持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⑷财会人员:出纳、会计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
								1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证明文件)。
								15、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4个工作日
							
								不收费
						
						
							
								不收费
						
						
							
								1.3
							
								民办学校分立、合并、依章程终止和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审批
							
								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一)民办学校分立、合并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3、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的会议纪要,或者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4、学校分立、合并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二)民办学校变更层次、类别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学校或者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讨论学校变更层次、类别的会议纪要,或者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3、变更层次、类别所需相应的教师花名册(要写明姓名、学历、所学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国家职业资格、教龄或专业工龄、承担课程、专兼职等),提供相应学历、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4、变更层次、类别所需相应的教学、实训场地、设施设备详细清单;
								5、变更层次、类别所需相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等。
								(三)民办学校变更办学地址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学校或者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讨论学校变更办学地址的会议纪要,或者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3、学校变更地址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四)依章程终止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或者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3、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不收费
						
						
							
								
								(五)变更举办者
								1、行政许可申请书(由举办者本人提出);
								2、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讨论学校变更举办者的会议纪要,或者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3、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4、变更的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六)变更学校名称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讨论变更名称的会议纪要,或者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3、市民政部门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项目名称变更为“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名称审批”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
							
								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一)南宁市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2份(附件2);
								(二)说明书(说明申请理由、工作方式和休息休假安排以及企业性质、职工人数、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等基本情况)2份(附件3);
								(三)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驻邕机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2份(验原件);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2份(附件4);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得到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并提交其意见;
								(五)企业近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复印件2份。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
							
								劳务派遣经营业务审批
							
								    以下材料均一式两份: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1),新设立的公司还应提交有关经营范围、筹建情况等的详细说明;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已设立的公司应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该公司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的使用证明,使用自有场所的,应提交房产证,使用非自有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协议、租金收缴凭证和房产证;
								(六)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及其购买凭证;
								(七)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拟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样本。(以上三份材料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的内容及同工同酬的内容等)
								(八)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获得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或人力资源管理员(师)职业资格的证明;
								(九)已设立的公司提交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拖欠职工工资的证明。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4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不收费
						
						
							
								4.1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一)南宁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表一式2份; 
								(二)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资产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展人才中介服务必备注册资本(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五)机构负责人简历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至少5名具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八)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原审批机关的书面意见(证件复印件1份)。
								(九)开展特别业务除符合上述(一)至(六)项基本条件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展经营性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还需提供自治区通讯管理部门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开展人才培训业务的,还需提供与培训项目或课程相关的专兼职教师证明(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自有或租赁教室及相应教学设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材料。
								3.开展人才测评业务的还需提供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2个工作日
							
								不收费
						
						
							
								4.2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除符合前项第(一)至(六)项基本条件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工作日
							
								不收费
						
						
							
								4.3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所有应交材料均为一式二份:(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机构人员名册、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履历表、机构工作人员履历表、上述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四)与注册地相一致的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办公设备清单及来源证明;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七)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
							
								9个工作日
							
								不收费
						
						
							
								5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办理许可证书的材料要求
								(一)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二)填写完整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式3份,相应位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及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四)聘用意向书(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由出资方或公司总部派遣的人员,可提供委派书替代,委派书应当写明委派事由、职务、委派期限等内容);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及其盖有单位印章的确保真实性的中文翻译文本(指拟聘用的外国人应有从事其工作的专业技术和从事该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材料等。本人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材料为原件外,其余均为复印件1份,并验原件);
								(六)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用人单位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批准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外企驻当地代表机构等用人单位提供登记证,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外国人所在地的当地警署提供的无犯罪证明,由内地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并盖章。
								办理就业证的材料要求
								(一)已获得许可证书的,提供以下材料:
								1.许可证书(原件);《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原件1式3份,相应位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外国人有效护照中的职业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境外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健康验证证明
								5.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应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号码,合同内容还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订立合同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期限等条款);
								6、外国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规格为2寸相片4张,用于张贴《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及《外国人就业证》。
							
								即办
							
								不收费
						
						
							
								6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一式2份,相应位置加盖用人单位公章,附件1);
								2、关于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的报告(附件2); 
								3、用人单位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外企驻本市代表机构等用人单位提供登记证,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由其本人签字及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书(健康状况证明的内容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卫健字[89]第5号)(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聘雇意向书或任职证明;由出资方或公司总部派遣的人员可提供委派书替代,委派书应当写明委派事由、职务、委派期限等内容(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7、用人单位与聘雇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劳动合同应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有效出入境通行证,合同内容还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最长不超过5年期限等条款。
								8、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指相关学历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供证明本人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2年以上能力的材料等,以上除本人2年以上工作能力材料须为原件外,其余均需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11、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人员的近期正面免冠半身2寸彩色证件照3张。
							
								即办
							
								不收费
						
						
							
								7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
							
								   (一)《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5份;
								(二)《定点培训机构师资情况表》一式5份;
								(三)《定点培训机构实习设备情况表》一式5份。
							
								18个工作日
							
								不收费
						
						
							
								8
							
								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技能鉴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
							
								 
							
								 
							
								不收费
						
						
							
								8.1
							
								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一)培训对象申请:
								1.《培训补贴个人申请审批表》1式2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已就业的提交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
								7.个人在指定银行开具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
								8.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除附前款要求提交的第1、2、6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已创办企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或社区出具的其摆摊设点自谋职业的证明。
								(二)培训机构申请:
								1.《培训补贴单位申请审批表》1式3份;
								2.《申请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1式2份; 
								3.培训对象的《培训券》或申请垫支报告(提交申请垫支报告的要同时提交培训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进城务工证明);
								4.培训对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1份;
								5.培训对象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1份;
								6.培训对象已就业的提交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免提交此项材料);
								7.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盖单位财务章)。
							
								18个工作日
							
								不收费
						
						
							
								8.2
							
								就业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审批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就业单位、就业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个人求职登记表(职业介绍机构加盖公章,登记失业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已接受免费就业服务)。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7.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8.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8.3
							
								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批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二)《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生活困难等相关证明;
								(五)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六)个人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申请由鉴定机构先行垫支,再由鉴定机构按规定程序申请鉴定补贴,申请时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个人交纳鉴定费的有效票据外)还应另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名册》;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9
							
								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
							
								 
							
								 
							
								不收费
						
						
							
								9.1
							
								集体合同备案
							
								    申报材料
								(一)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文本1份;
								(二)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1份;未建立工会社团的,提供职工方首席代表推选产生过程的证明材料1份;
								(五)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方首席代表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各1份;首席代表不是企业、工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1份; 
								(六)双方协商代表名单1份;
								(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1份。
							
								即办
							
								不收费
						
						
							
								9.2
							
								劳动用工备案
							
								     申报材料
								(一)《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提供电子文档);
								(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查验原件后返还);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批文或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即办
							
								不收费
						
						
							
								10
							
								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不收费
						
						
							
								10.1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企业首次备案应提供的材料目录
								1、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申报表一式2份;
								2、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一式2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资金账号;
								4、企业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审计报表的复印件;
								5、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情况;
								6、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年金方案决议或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书面意见;
								7、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职工与会签到表(有职工亲笔签名)及办理企业年金人员名单;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证明,办理企业年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9、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重新备案要求提供第2、3、8项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一)《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附件1);
								(二)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
								(三)人力资源社会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四) 法人受托机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4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
							
								    申报审核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申请函;
								(二)征地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原件或复印件); 
								(三)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
								(四)征地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批复文件; 
								(五)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申报单位为县级的需提供)
								(六)履行告知或告知后需要听证等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7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
							
								 
							
								 
							
								不收费
						
						
							
								12.1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以下材料各一份:
								(一) 申请报告;
								(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关闭破产项目通知或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关闭破产批复;  
								(三)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议; 
								(四) 决议通过所申报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6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2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方案审核备案
							
								    以下材料各一份:
								(一) 申请报告;
								(二) 市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改制立项批复;
								(三)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议; 
								(四)决议通过所申报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2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
								(二)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私营和个体医疗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医疗仪器、设备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收费价格,药品品种目录及价格;
								(五)上年度医疗服务情况和医疗机构运营情况。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情况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医疗业务收入、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等;
								(六)获得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资格或符合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医疗机构主要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相关的管理和工作制度;
								(九)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 医疗机构依法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十一)医类、护类、药类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材料,计算机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十二)医疗机构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批复;
								(十四)报送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五)医疗机构地址平面图(标明清楚所在区域周边路段名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及临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用A4纸制作);
								(十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七)部队医疗机构除提供上述相应的材料外,还要提供部队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偿服务许可证》和《有偿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的证明材料。
							
								18个工作日
							
								不收费
						
						
							
								14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二)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或执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材料,从业人员、计算机技术人员参加其从事专业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按照国家、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分类、编号排列所经营的药品品种、价格、产地、商品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相关的管理、工作制度的材料;
								(八)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九)药店依法与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十)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报送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零售药店地址平面图(标明清楚所在区域周边路段名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及临近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本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内部布局摆设示意图(用A4纸制作);
								(十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8个工作日
							
								不收费
						
						
							
								15
							
								参照国家公务员实施医疗补助审批
							
								    申报材料
								(一)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报告;
								(二)市财政部门、市人事部门和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相关材料;
								(三)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4个工作日
							
								不收费
						
						
							
								16
							
								工伤认定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带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相关部门认定责任的法律文书,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及起止线路图。属出差到外地受伤的,需提供出差证明、出差地单位证明;在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病历本》复印件;
								5.导致死亡的,还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20抢救记录。
								6.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的工伤事故证明材料。 
								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除按照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一式四份。
							
								42日
							
								不收费
						
						
							
								17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核发
							
								    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均须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同底免冠照片一寸2张、两寸1张;
								3.考生本人填写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2份。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8
							
								技师、高级技术证书核发
							
								   申报材料
								(一)南宁市申请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初考、补考)审批表;
								(二)由考务管理系统生成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三)本人近期2寸彩色证件相片1张。
							
								8个工作日
							
								不收费
						
						
							
								19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申报材料
								(一)南宁市申请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初考、补考)审批表;
								(二)由考务管理系统生成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三)本人近期2寸彩色证件相片1张。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0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申报材料
								(一)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
								1.《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审批表》1式4份;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1式4份;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5.招用的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6.企业与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
								7.企业支付招用人员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为招用人员缴费明细(账)单。
								9.职工花名册1份(盖企业公章)。
								(二)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需提交的材料:
								1.《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申请审批表》1式4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1份(盖企业公章);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经劳人社行政部门鉴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9.经济实体支付安置的富余人员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1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费明细(账)单。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21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
							
								    申报材料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1式3份;
								(二)《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1式2份;
								(三)单位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单位财务章);
								属初次申请补贴的人员还需提供: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经人社行政部门鉴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属初次申请补贴的单位还需提供:
								(六)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盖单位财务章)。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2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
							
								   提供以下材料:1、贷款申请书4份;
								2、贷款审核表4份;
								3、创业项目可行性分析表4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4份;
								5、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各4份;
								6、①营业执照②税务登记证本或行业许可证(非主要)③如果是种养项目,没有营业执照,需所在地(村)出具的证明④如果营业场所或种植的场地是租用的,提供租用合同证明复印件4份;
								7、自筹资金达到总投资30%的证明材料复印件4份;(如场地租金、购买原材料等投资项目费用的发票、收据等)
								8、反担保人资信调查表4份;
								9、反担保人须为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并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一式四份)。
								10、反担保人户口本、身份证(本市户口、有固定住所、男18-56岁、女18-51岁、健康、守法)、结婚证复印件各4份;
								11、反担保人财产清单(如房产证复印件)2份。
							
								2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一)申请认定报告1份;
								(二)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企业人员花名册2份(附件1);
								(四)招用的失业人员《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招用的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收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单位近3个月工资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24
							
								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的补贴审批
							
								    申报材料
								(一) 各类企业:
								1.《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申请审批表》1式3份;
								2.《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1式2份;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账(单);
								属初次申请补贴的人员还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
								属初次申请补贴的企业还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盖单位公章);
								2.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盖单位财务章)。
								(二)设置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1.《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申请审批表》1式3份;
								2.《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1式2份;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账(单);
								属初次申请补贴的单位还需提供:
								4.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盖单位财务章)。
								(三)灵活就业人员:
								1.《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申请审批表》1式2份; 
								2. 就业困难的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5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及待遇审核
							
								    申报材料
								(一)填表
								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填写《南宁市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或政策性提前退休申报表》及《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
								(二)需提交的证件和资料
								1、单位提供《职工退休公示证明》1份;
								2、单位提供《南宁市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或政策性提前退休申报表》1份;
								3、单位提供《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4份;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人事档案;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8、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式2份);
								9、退休人员个人退休书面申请原件1份;
								10、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6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申报材料
								(一)单位书面的申请报告;
								(二)《积压死账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批表》;
								(三)《破产企业清偿欠缴社会保险费差额核销审批表》;
								(四)核销欠费企业明确台账。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7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不收费
						
						
							
								27.1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本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单位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提供此件);
								3、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单位基本情况报告书1份(内容包括单位成立时间、现经营项目及状况、从业人数等情况);
								5、《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2份。
								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7.2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时提供);
								3、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4、《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7.3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注销通知、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合并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转入的证明原件(单位住所或生产经营地迁出时提供);
								4、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注销后收回);
								5、《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2份。
								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7.4
							
								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核定
							
								    申报材料
								(一)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贝《****年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申报花名册》,填报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电子文档及盖有单位公章纸质花名册1份; 
								(二)《****年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保证书》1份;
								(三)《****年度在职职工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确认表》1份;
								(四)《****年度退休人员申报医疗保险基数确认表》1份;
								(五)《****年南宁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表》一式2份;
								(六)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或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七)上年度会计报表原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或与工资总额有关附表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八)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主表、反映用工人数及工资总额附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8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申报材料
								(一)《南宁市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申报表》。
								(二)需提交的证件和资料: 
								1、《南宁市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申报表》1份; 
								2、单位提供《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公示证明》1份;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填报《个体劳动者(含自由职业者)申办养老待遇登记表》1份(附件3);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则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8、非南宁市户籍人员或2006年1月以后从异地转入南宁市户籍的人员需提供原户籍地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9、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居住地街道人社事务所出具的缴纳社区管理费发票复印件1份。
								10、本人银行个人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开户清单或业务清单)复印件一式2份;
								11、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规定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9
							
								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
							
								    申报材料
								(一)加盖申请人原单位公章的《南宁市公务员及南宁市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申报表》一式4份(附件1);
								(二)申请人人事档案材料(包括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及工资情况材料等,材料验证后退回)。
							
								4个工作日
							
								不收费
						
						
							
								30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不收费
						
						
							
								30.1
							
								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
							
								   申报材料
								(一)《关于与XXX同志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二)《南宁市失业人员介绍信》;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户口簿原件;
								(五)1寸免冠相片4张;
								(六)劳动合同书原件;
								(七)《南宁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八)《南宁市失业人员转岗培训登记表》。
							
								即办
							
								不收费
						
						
							
								30.2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核
							
								   法定继承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继承人身份证;
								(二)死亡失业人员的《职工失业证》;
								(三)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
								(四)殡仪馆开具的火葬发票;
								(五)与死亡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属夫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属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关系的应提供户口簿,关系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应提供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社区证明; 
								(六)《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表》;
								(七)符合申领抚恤金条件的,还须提供供养关系证明以及被供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即办
							
								不收费
						
						
							
								31
							
								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不收费
						
						
							
								31.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申报材料
								(一)住院费用报销:
								1、《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统筹或个人账户)中心报销审批表》一式3份 ;  
								2、门诊病历;
								3、疾病证明书;
								4、住院费用清单;
								5、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6、医疗保险IC卡;
								7、异地住院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证明或《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8、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单位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二)门诊费用报销:
								1、《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统筹或个人账户)中心报销审批表》(附件2)一式3份或《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需统筹基金开支申报表 》(附件3)一式3份;
								2、门诊病历;
								3、医疗费用清单;
								4、门诊收费收据(发票);
								5、医疗保险IC卡;
								6、异地门诊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证明或《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附件4);
								7、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12个工作日
							
								不收费
						
						
							
								31.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三)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
								1、《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需统筹基金开支申报表 》一式3份;
								2、门诊病历;
								3、门诊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清单;
								4、门诊收费收据(发票);
								5、 医疗保险IC卡;
								6、《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严重慢性病治疗卡》;
								7、定点医疗机构为外地医院的须出示《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四)其他医疗费用报销:
								1、特殊用药或伽玛刀治疗费用报销,须提交《南宁市基本医疗特殊用药申请表》、结算单、费用清单、收费收据(发票),以及医疗保险IC卡;
								2、申领公务员医疗补助,须提交发票或收费收据(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医疗保险IC卡;
								3、其余报销业务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12个工作日
							
								不收费
						
						
							
								31.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申报材料
								(一)住院费用报销:
								1、《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需统筹基金开支申报表》一式2份; 
								2、门诊病历(出院小结);
								3、疾病证明书;
								4、住院费用清单;
								5、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6、医疗保险IC卡或交纳医疗保险费凭据;
								7、因探亲、休假等事由外出异地突发疾病住院的,须提供异地就医证明;
								8、异地居住3个月以上(含3个月)在异地住院的,须提供《南宁市城镇居民异地居住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9、 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须提供《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诊治审批表》;
								10、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社区或学校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11、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二)门诊大病费用报销:
								1、《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需统筹基金开支申报表》一式2份; 
								2、门诊病历;
								3、费用清单或处方或治疗单;
								4、门诊收费收据(发票);
								5、双向转诊单;
								6、医疗保险IC卡或交纳医疗保险费凭据;
								7、门诊大病治疗卡;
								8、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12个工作日
							
								不收费
						
						
							
								31.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三)意外伤害门诊费用报销:
								1、《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需统筹基金开支申报表》一式2份; 
								2、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学校证明(内容包括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就诊时间及医院等);
								4、医疗费用清单;
								5、门诊收费收据(发票);
								6、医疗保险IC卡或交纳医疗保险费凭据;
								7、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不收费
						
						
							
								32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不收费
						
						
							
								32.1
							
								申领工伤待遇
							
								申领工伤待遇须提供下列材料:
								⑴用人单位或个人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⑵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⑶医院初次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⑷工伤治疗病历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⑸工伤治疗的各类化验单及检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⑹工伤治疗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若有刷医保卡,还须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结算单》复印件);
								⑺工伤治疗的住院费用清单原件(清单上每项收费应标明其医保类别);
								⑻因工负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⑼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1份;
								⑽因工负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⑾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并已经工伤认定的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并已经工伤认定的提供公安部门对事故结案处理意见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⑿工伤治疗期间如果发生转院治疗的情况,还须在转院前填写《南宁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附件6)。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2.1
							
								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须提交下列材料:
								⑴供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供养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⑵供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1份;
								⑶供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身份证明1份;
								⑷供养亲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亲属经济状况证明1份;
								⑸供养亲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1份;
								⑹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须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份;
								⑺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须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1份;
								⑻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的,须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1份;
								⑼供养亲属在校读书的须提供就读学校证明1份;
								⑽供养亲属每人1寸免冠相片1张;
								⑾其他相关材料。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3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申报材料
								㈠《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2份;
								㈡本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单位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34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申报材料
								(一)《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申报表》1份(附件1);
								(二)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分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男职工配偶享受待遇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上环、取环、结扎、女职工采取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流产)的,提供人口和计生部门证明或医疗机构证明及病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报难产待遇的,应提交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有难产指征说明的疾病证明;
								2、女职工非绝经期取环的,应提交人口和计生部门证明;
								3、女职工采取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交采取节育措施的证明(如上环证)或人口和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
								4、如果需要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至与申报表上所盖公章名称不一致的开户名称,应出具单位证明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如果涉及两个单位的,两个单位均须在证明上加盖公章。
							
								8个工作日
							
								不收费
						
						
							
								35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审核
							
								    申报材料
								(一)已进行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花名册》;
								(二)《失业人员申请减、免费职业培训审核表》(附件1);
								(三)失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四)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职工失业证》复印件;
								(六)《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用款申报表》(附件2);
								(七)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帐户。
							
								12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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