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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工伤保险办理

2017-04-11 08:00:02 无忧保
  工伤保险费比例、征收   根据单位所属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频率,按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1%、1.5%三个不同类别,由单位缴纳。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劳社发〔2009〕8号),我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费率暂按以下标准调整:由按工资总额0.5%、1%、1.5%三个档次分别相应调整为0.4%、0.8%、1.2%。   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工伤保险的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申报的程序   (一)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局和社保局,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职工应当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社保机构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市社保局核准后方可前往。   (三)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四)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同时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领取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五)五至十级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六)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   (一)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手序。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ic卡复印件或银行存折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如按时申请、资料齐全,受理窗口将当场受理,并发给《受理回执》;医疗保险科审核完毕后在受理的次月15日将核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拨到ic卡金融帐户,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按约定的时间到医疗保险科领取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报批表》。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注意事项:1、 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按规定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逾期不办理者,将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予以补发。   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2、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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