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业务办理指南-医疗保险办理


事项名称
衡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事项内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
3、《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衡市劳医字 [2000]25号)
条 件
1、 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 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及《实施细则》中
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市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6、承诺并严格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合同;
7、设立与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保险科(室)和经人社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
受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 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物价许可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服务方式、治疗科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
6、床位、大型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7、职工人数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8、科主任及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名单(附证书复印件);
9、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治疗服务量;
10、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表格
(下载)
定点医疗机构审批表(表格:申请书).doc
受理机关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科
决定机关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事程序
1、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医疗生育保险科初步审查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时间;
3、医疗生育保险科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4、按照定点类型,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5、印发批复文件;
6、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和标牌。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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