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特殊疾病申请办理指南-医疗保险办理


特殊疾病申请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
《日照市市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日劳社发〔2004〕71号)、
《关于扩大市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的通知》(日劳社发〔2005〕34号)、
《关于印发<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流程>的通知》(日医保〔2011〕6号)
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患以下规定病种且经医疗专家组审核,符合鉴定标准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市直目前确定的特殊疾病有35种:[1、恶性肿瘤患者放疗、化疗及其后的对症检查、用药治疗和晚期保守治疗;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4、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5、肺心脏(出现右心衰竭者);6、哮喘(年住院三次以上者);7、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8、类风湿性关节炎(出现关节畸形并功能障碍者);9、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者);10、再生障碍性贫血;11、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12、冠心病(心绞痛、心律失常、心肌梗塞);13、脑血管病(脑出血、珠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梗塞);14、肝硬化失代偿期;15、毒性弥漫性甲状腺肿并浸润性突眼(恶性甲亢);16、痛风17、真性红细胞增多症;18、各种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19、结核病;20、精神病(各类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癫痫伴发精神障碍、顽固性神经症、癔病);21、银屑病;22、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以上);23、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4、白塞氏综合症;25、克罗恩病;2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27、重症肌无力;28、脑白质多发性硬化病;29、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30、溶血性贫血;31、骨髓纤维化;32、硬皮病;33、股骨头无菌坏死;34、帕金森综合症;35、艾滋病]。
每月可申报的病种有:1、恶性肿瘤患者放疗、化疗及其后的对症检查、用药治疗和晚期保守治疗;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4、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病发症之一者);5、再生障碍性贫血;6、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提交材料
本人近二年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一张一寸照片、《日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个人申请表》(需单位盖章)
办事程序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每年办理一次。参保人员患规定病种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经过所在单位办理。个人填写《日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个人申请表》并附携带材料,由单位汇总报送市医保处,统一组织体检。经医疗专家组审核,符合标准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并由本人确定一所使用动态库结算的医院作为个人的定点医院。
特病人员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后,每年只能变更一次。市内特病人员如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于每年的12月1日至25日,登陆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根据提示办理网上变更。
异地居住的特病人员,可以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公立综合或专科医院定点就医,使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如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时,由参保单位(参保居民本人或缴费代办单位,下同)按规定办理书面申请。
办理时限
除每月申报的6种病种外,其余病种每年10月10日-20日办理
办理地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20号窗口
联系电话
0633-8866165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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