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个人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公积金办理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单位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编码
FZ01GG-JD-0010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8号)
办理程序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流程:
A:柜面申请
填写表格→中心受理、复核、审批→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按期归还贷款→清户。
B互联网申请
互联网申请→中心复核、审批→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按期归还贷款→清户。
购买二手房流程:
二手房评估→填写表格→购房首付款资金托管→中心受理、复核、审批→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房产过户→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按期归还贷款→清户。
办理条件
申请贷款对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福州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条件(须同时具备):
1、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购买具有自主产权或共有权的自住普通住宅。具体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钢混结构的“二手”住房。
2、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最近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目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借款人具有不低于购房总价款一定比例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总额的3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总额的60%。购买第三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满五年的。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7、开发商所销售楼盘经公积金中心备案同意。
申报材料
1、《福州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借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注:如申请人或配偶为集体户,请在复印件上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4、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注:未婚者提供一寸彩照两张并面签未婚声明;离异未再婚者需另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5、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原件各二份。
6、经房屋交易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7、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购房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证明(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9、借款人的配偶或共同买受人在省直、铁路、能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缴公积金的,需提供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最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证明。
10、申请二手房贷款除应提供上述1至5和8、9项材料外,还须提供:
(1)卖方产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3)首付款资金托管凭证原件。
(4)买卖双方签订的有效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
(5)房产评估报告原件(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机构可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收费标准
免费
收费依据
无
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核,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办理机构(科室)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管理部
办理地址
福州市福屿路200号福州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可乘4路、10路到黎明站下车)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 上午8:30 - 12:00,下午3:00 - 5:30 非夏时制:上午8:30 - 12:00,下午2:30 - 5:30(周一至周五下午5:30 - 6:00银行内部结算,不对外办公)
联系电话
0591 - 12329
投诉电话
0591 - 87670870
备注
1、如有共有权人或共同还款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共有权人或共同还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含未成年子女)、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借款申请表、收入证明用蓝黑钢笔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3、所有表格应保持公章完整、清晰;所需复印材料必须清晰、完整,不得缩小或放大;
4、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的时效为一个月。
5、若有疑问,可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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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申请表.xls
贷款申请表范本.xls
收入证明.doc
收入证明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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